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是一类特殊的产品,包括可单独使用或与仪器、器具、设备或系统组合使用,在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健康状态评价以及遗传性疾病的预测过程中,用于对人体样本(各种体液、细胞、组织样本等)进行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等。目前临床使用的体外诊断试剂主要包括血液和体液检验 ,微生物鉴定及药敏,生化检验,免疫学检验和分子诊断试剂以及染液、样品处理物等。其研制、生产、检验等过程的控制能力直接影响着产品的质量。
本指南是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发布实施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中重点检查条款的解释和说明,并归纳明确了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重点环节的审查要求,旨在帮助北京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认知和掌握,可作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变更、换证等现场检查、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检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等各项检查的参考资料,指导和规范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对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管理体系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为生产企业开展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管理活动提供参考。
当国家相关法规、标准、检查要求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讨论以确保本指南持续符合要求。本指南不包括产品研制情况有关要求,也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分包装生产模式。
(一)生产和质量的负责人应具有医学检验、临床医学或药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或从事相关产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生产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与医学检验、临床医学或药学相关的专业包括:医学、药学、化学、检验学、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遗传学、血液学、微生物学等。
(二)从事生产操作和检验的人员应经过岗前专门培训,培训记录应涉及本岗位工作的操作规程,可采用口试、笔试或实操的方式,并保留培训记录。
(三)检验员应具有与医学检验、临床医学或药学相关的专业背景或从事该专业工作经历,考核合格后由企业任命方可上岗。企业还应配备专职成品检验员。
(四)对生产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等有特殊要求产品的企业,应建立人员花名册,对生产和质量检验的人员应进行登记,并重点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法规进行培训,保存相关培训记录。
(一)在同一洁净室(区)内生产工艺不同的产品时应做到有效隔离,以避免相互混淆和污染。有数条生产线同时进行生产时,企业应采取隔离或其它有效防止混淆的措施。
(二)企业应确定工艺所需的空气净化级别,对生产环境有净化要求的产品除应当满足《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用要求外,其生产环境洁净度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2.酶联免疫吸附试验试剂、免疫荧光试剂、免疫发光试剂、聚合酶链反应(PCR)试剂、金标试剂、干化学法试剂、细胞培养基、校准品与质控品、酶类、抗原、抗体和其他活性类组分的配制及分装等产品的配液、包被、分装、点膜、干燥、切割、贴膜、以及内包装等工艺环节,至少应在100,000级净化环境中进行操作。无菌物料的分装必须在局部百级环境中进行。
3.对生产环境没有空气净化要求的体外诊断试剂,如普通化学类诊断试剂,应当在清洁环境内进行生产。清洁条件的基本要求:要有防尘、通风、防止昆虫、其他动物以及异物混入等措施;人流物流分开,人员进入生产车间前应当有换鞋、更衣、佩戴口罩和帽子、洗手、手消毒等清洁措施;生产场地的地面应当便于清洁,墙、顶部应平整、光滑,无颗粒物脱落;操作台应当光滑、平整、无缝隙、耐腐蚀,便于清洗、消毒;应当对生产区域进行定期清洁、清洗和消毒;应当根据生产要求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
普通化学类试剂一般包括不含生物活性物质的生化试剂,如无机离子测定试剂盒、白蛋白测定试剂盒(BCG法)、总胆固醇测定试剂盒(COD-CE-PAP法)等;电解质分析仪随机试剂、生化分析仪用稀释液等;溶血剂等。
(三)根据工艺规程等文件,应明确洁净室(区) 温湿度的要求、监测频次和记录的要求,温湿度监测装置应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并有检定标识;空调机组应有温湿度控制设施。洁净室(区)内的温度、相对湿度可参照《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YY0033-2000)执行或自行验证,对空气有干燥要求的操作间,应配置空气干燥设备,保证物料不会受潮变质,干燥间湿度一般为10%~30%,生物活性原料要求储存于-15℃以下。有特殊要求的,根据特殊要求储存。
(四)生产激素类试剂组分、操作放射性物质的洁净室(区)应采用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且净化空气不得循环使用。已知现有的激素类试剂名录详见附件1。
(五)强毒微生物操作区、芽胞菌制品操作区应与相邻区域保持相对负压,配备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排出的空气不得循环使用。
(六)对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的采集、制备,应按照《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P3级实验室等相应设施。P3级实验室应满足《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要求,具体见附件2。
高传染性、高致病性病原体的范围:《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的病原体、《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中的一类和二类菌种。
特殊的高致病性病原体具体参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需要在生物安全P3级、P4级实验室实验的病原体。
(七)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应在各自独立的建筑物中,防止扩增时形成的气溶胶造成交叉污染。其生产和质检的器具不得混用,用后应严格清洗和消毒。
各自独立的建筑物是指聚合酶链反应试剂(PCR)的生产和检定应分别在不同建筑物内,不允许在同一建筑物内完成生产和检定。
阳性质粒的生产一般分为菌液培养、质粒提取、稀释分装等过程,要求稀释分装应有防止气溶胶污染的措施。
(八)与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应易于清洁和保养、不与成分发生化学反应或吸附作用,不会对试剂造成污染。应对与产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和器具予以验证,并保存记录。
1.与试剂直接接触的设备一般包括:包被机、封闭机、灌装机、蠕动泵、洗板机、搅拌器、切条机、点膜机等。
2.与试剂直接接触的器具一般包括:塑料桶,量筒,烧杯,锥形瓶、玻璃瓶等。
(九)生产中使用的动物室应在隔离良好的建筑体内,与生产、质检区分开,不得对生产造成污染。
(一)应明确各类物料的仓储环境和控制要求,并定期监测,提供环境监测的记录。仓储现场的环境监测设施应定期计量、校准;应具有校准品、质控品和生物活性物质等需要低温保存的仓库(如有)。冷藏条件温度计量装置的量程应符合要求。
(二)所有物料的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等标识必须明确。标识应包括名称、批号、有效期和检验状态等;可用空间区域划分识别检验状态,如检验区、合格品区等;一般情况下,物料无规定使用期限的,其储存期限应不超过三年,规定有效期的,遵其规定。
(三)物料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操作;应明确规定中间品的储存条件和期限。已被取样的包装应有取样标记。应对检测用外购标准品、质控品复溶后中间品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进行验证。
(四)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的存放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种、毒种管理规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危险货物品名录》、《麻醉品和名录》等相关国家规定。上述物料应做到专区存放并有明显的识别标识,应由专门人员负责保管和发放。发放后剩余物料应妥善保管。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污染性或传染性、具有生物活性或来源于生物体的物料见附件4。
(五)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它危险品,企业应列出清单,并制定相应的防护规程,其环境、设施与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
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化学、生物及其它危险品一般包括:甲醇、乙醇、硫酸、盐酸、二甲基甲酰胺、氢氧化钠、三氯甲烷、硫柳汞钠、甲醛、抗原抗体生物活性原料、病毒菌种等。
(六)应形成具有污染性、传染性的物料、高风险的生物活性物料以及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物料清单,详见附件5。
(七).一部分:剂高生物活性、高毒性、强传染性、强致敏性产品可参照《危险货物品名表》。
生物活性是指能引起细胞正常机理发生改变的能力,主要指一些基因表达产物如具有酶活的抑癌基因表达蛋白;还有一些激素类物质如性激素。高生物活性物质限定范围为激素类物质。
应明确该类物料的使用管理的要求,物料的领取和操作应在受控条件下进行,不应造成传染、污染或泄漏等。物料操作应在单独的净化间进行,高风险的生物活性物料操作间应与相邻区域保持负压,排出的空气不能循环使用,高风险生物活性物料和危险度二级及以上的病原体物料操作间内应设有生物安全柜,空气应进行除菌过滤方可排出。应有对阳性血清的防护措施,如灭活记录、不得直接用手接触等。
(八)应明确生产检验过程中所产生废物、废液的种类,生产中的废液、废物等应有完备的回收与无害化处理措施,并保留回收处理的记录。如采取委托方式,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并保存相关记录。
生产检验过程中所产生废物、废液一般包括:口罩、手套、枪头、反应完成的酶标板、实验完毕培养基、洗板机废液桶内液体,试剂盒剩余液体、微生物无菌检查废液以及阳性等传染性物料等。
(九)不同性状和储存要求的物料应进行分类存放,按效期管理。应建立复验制度。应制定仓储与运输管理制度,应有不同性状和储存要求的物料的分类要求;复验制度应明确复验时机及复验方法。冷藏、冷冻的物料应分类分开存放,并标明有效期。
2.物料管理制度应有对校准品和质控品的存放管理;未规定有效期的物料其储存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其值在一个校准函数中用作独立变量的参考物质。应具有定值和已知的测量不确定度,其目的应是校准某一测量系统,从而建立此系统测量结果的计量学溯源性。
用于体外诊断的质量控制物质(定值和非定值),是一种旨在用于医学检测系统中使用的物质、材料等,其目的是评价或验证测量精密度或由于试剂或分析仪器的变化导致的分析偏差等。用于能力验证、实验室内质量控制等。
(一)应确定外购、外协物料清单,应至少包含以下信息:名称、规格型号、分类等级,并明确所有物料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外购、外协物料清单应包含包材、标签和检验中的耗材(质控品、校准品、培养基等);物料清单中应包括申报产品标准中所列的原料。应对校准品和质控品等检验用物料进行验收并记录。
(三)应能证明质控血清的来源,明确使用目的(用于科研或对照品),与供方签订技术协议。应由企业或医疗机构测定病原微生物及明确定值范围。应对其来源地、定值区间、灭活状态、购买数量、保存、使用状态等信息有明确记录,并由专人负责,确保物料的质量和稳定性。外购的商品化质控物应能溯源,质控血清至少应提供乙肝、丙肝、艾滋、梅毒阴性报告。
(四)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应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进行采购和进货检验,如、叠氮钠等。
(一)应按照国家批准的工艺进行生产,应制定生产所需的工序流程、工艺文件和标准操作规程,明确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确定质量控制点,并规定应形成的生产记录。
本指南主要例举了几种常见的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见附件6~10。例举这几种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是为了更直接的体现不同试剂产品生产工艺的异同,并不代表作为生产企业产品生产的依据。生产企业应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产品的工艺流程及质量要求。
(二)当生产工艺变更足以影响产品安全性、稳定性时,应重新申报变更生产工艺,并按程序进行工艺修订。
(三)应明确每批产品中关键物料的平衡关系,并对每批产品中关键物料进行物料平衡核查。物料平衡计算公式为:
应至少要求从关键原料到成品环节计算总的物料平衡;应有对物料平衡可接受标准的要求;应明确物料平衡超出可接受标准的处理方法。
(四)不同批次产品生产工序结束后必须进行清场,确认合格后才可以入场进行其它批次产品的生产,企业应保存清场记录。
(五)清场时,配制和分装器具等应当进行清洗、干燥等洁净处理,并进行验证,必要时,器具清洗干燥后应有有效保存时间的验证。
(六)生产和检验用的菌毒种应建立生产用菌毒种的原始种子批、主代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系统。
(七)生产用细胞应建立原始细胞库、主代细胞库、工作细胞库。应建立细胞库档案资料和细胞操作日志。自行制备抗原或抗体,应对所用原料的来源和性质有详细的记录并可追溯。
(一)使用一级标准物质、二级校准物质应能够对量值进行溯源,明确其来源、准确度及不确定度。
1.标准物质:即参考物质,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或物质。体外诊断试剂标准物质是指具有一种或多种足够均匀和很好地确定了的特性,用以校准测量装置、评价测量方法或给材料赋值的一种材料和物质。
1)用绝对测量法或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在只有一种定值方法的情况下,用多个实验室以同种准确可靠的方法定值;
(二)对检测中使用的校准品和质控品应建立台帐及使用记录。应记录其来源、批号、效期、溯源途径(或靶值转换方法)、主要技术指标、保存状态等信息。应定期复验其性能并保存记录。
(四)如委托检验,受托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企业应有委托检验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委托检验的数量、周期、项目要求;并保存检验报告和验收记录。
(五)如试样,企业应有试样验证的验收规程和记录,并保存试样批号、试样生产记录、检测报告、操作人员签字、批准人员签字等相关记录。
注:有关工艺用水管理要求参照《医疗器械工艺用水检查要点指南(2010版)》执行,有关洁净间管理的要求参照《医疗器械洁净室(区)检查要点指南(2013版)》执行。
实验室结构和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设备适用于主要通过呼吸途径使人传染上严重的甚至是致死疾病的致病微生物及其毒素,通常已有预防传染的疫苗。艾滋病病毒的研究(血清学实验除外)应在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中进行。
(二)所有涉及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在生物安全柜中进行。当这类操作不得不在生物安全柜外进行时,必须采用个体防护与使用物理抑制设备的综合防护措施。
(三)在进行感染性组织培养、有可能产生感染性气溶胶的操作时,必须使用个体防护设备。
(五)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前,应在专用的更衣室(或缓冲间)穿着背开式工作服或其他防护服。工作完毕必须脱下工作服,不得穿工作服离开实验室。可再次使用的工作服必须先消毒后清洗。
(七)在实验室中必须配备有效的消毒剂、眼部清洗剂或生理盐水,且易于取用。可配备应急药品。
三级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可与其他用途房屋设在一栋建筑物中,但必须自成一区。该区通过隔离门与公共走廊或公共部位相隔。
2.缓冲间形成进入实验间的通道。必须设两道连锁门,当其中一道门打开时,另一道门自动处于关闭状态。如使用电动连锁装置,断电时两道门均必须处于可打开状态。在缓冲间可进行二次更衣。
3.当实验室的通风系统不设自动控制装置时,缓冲间面积不宜过大,不宜超过实验间面积的八分之一。
4.Ⅱ级或Ⅲ级生物安全柜的安装位置应远离实验间入口,避开工作人员频繁走动的区域,且有利于形成气流由“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的气流流型。
1.实验室(含缓冲间)围护结构内表面必须光滑耐腐蚀、防水,以易于消毒清洁。所有缝隙必须加以可靠密封。
3.除观察窗外,不得设置任何窗户。观察窗必须为密封结构,所用玻璃为不碎玻璃。
5.天花板、地板、墙间的交角均为圆弧形且可靠密封,施工时应防止昆虫和老鼠钻进墙脚。
1.必须安装独立的通风空调系统以控制实验室气流方向和压强梯度。该系统必须确保实验室使用时,室内空气除通过排风管道经高效过滤排出外,不得从实验室的其他部位或缝隙排向室外;同时确保实验室内的气流由“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进风口和排风口的布局应使实验区内的死空间降低到最小程度。
3.环境参数:相对于实验室外部,实验室内部保持负压。实验间的相对压强以-30Pa~-40Pa为宜,缓冲间的相对压强以-15Pa~-20Pa为宜。实验室内的温、湿度以控制在人体舒适范围为宜,或根据工艺要求而定。实验室内的空气洁净度以《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中所定义的七级至八级为宜。实验室人工照明应均匀,不眩目,照度不低于500lx。
4.为确保实验室内的气流由“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实验室内不应使用双侧均匀分布的排风口布局。不应采用上送上排的通风设计。由生物安全柜排出的经内部高效过滤的空气可通过系统的排风管直接排至大气,也可送入建筑物的排风系统。应确保生物安全柜与排风系统的压力平衡。
6.实验室的排风必须经高效过滤或加其他方法处理后,以不低于12m/s的速度直接向空中排放。该排风口应远离系统进风口位置。处理后的排风也可排入建筑物的排风管道,但不得被送回到该建筑物的任何部位。
7.进风和排风高效过滤器必须安装在实验室设在围护结构上的风口里,以避免污染风管。
8.实验室的通风系统中,在进风和排风总管处应安装气密型调节阀门,必要时可完全关闭以进行室内化学熏蒸消毒。
9.实验室的通风系统中所使用的所有部件均必须为气密型。所使用的高效过滤器不得为木框架。
10.应安装风机启动自动联锁装置,确保实验室启动时先开排风机后开送风机。关闭时先关送风机后关排风机。
2.连续流离心机或其他可能产生气溶胶的设备应置于物理抑制设备之中,该装置应能将其可能产生的气溶胶经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排出。在实验室内所必须设置的所有其他排风装置(通风橱、排气罩等)的排风均必须经过高效过滤器过滤后方可排出。其室内布置应有利于形成气流由“清洁”区域流向“污染”区域的气流流型。
4.实验间与外部应设置传递窗。传递窗双门不得同时打开,传递窗内应设物理消毒装置。感染性材料必须放置在密闭容器中方可通过传递窗传递。
5.必须在实验室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设置压力显示报警装置,显示实验间和缓冲间的负压状况。当负压指示偏离预设区间必须能通过声、光等手段向实验室内外的人员发出警报.可在该装置上增加送、排风高效过滤器气流阻力的显示。
6.实验室启动工作期间不能停电。应采用双路供电电源。如难以实现,则应安装停电时可自动切换的后备电源或不间断电源,对关键设备(生物安全柜、通风橱、排气罩以及照明等)供电。
7.可在缓冲间设洗手池:洗手池的供水截门必须为脚踏、肘动或自动开关。洗手池如设在主实验室,下水道必须与建筑物的下水管线分离,且有明显标志。下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洗手池仅供洗手用,不得向内倾倒任何感染性材料。供水管必须安装防回流装置。不得在实验室内安设地漏。
2.实验室中的家具应牢固。为易于清洁,各种家具和设备之间应保持一定间隙。应有专门放置生物废弃物容器的台(架)。家具和设备的边角和突出部位应光滑、无毛刺,以圆弧形为宜。
3.所需真空泵应放在实验室内。真空管线必须装置在线.压缩空气等钢瓶应放在实验室外。穿过围护结构的管道与围护结构之间必须用不收缩的密封材料加以密封。气体管线必须装置在线高效过滤器和防回流装置。
生产设备:天平、配液桶、烧杯、吸管、量筒、搅拌器、蠕动泵、分装机、冻干机、喷码机、标签机、贴标机、冰箱等
、除湿机、干燥箱、分装机、封口机、喷码机、标签机、贴标机、冰箱等检测设备:PH计、电导率仪、发光分析仪、洗板机
:生产设备:天平、离心机、配液桶、烧杯、吸管、量筒、蠕动泵、分装机、包被机、洗板机、干燥间、除湿机、干燥箱、分装机、封口机、喷码机、标签机、贴标机、冰箱等
、切条机、封口机、喷码机、包装机、冰箱等检测设备:PH计、紫外分光光度计、卡尺
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包括EL-tor弧菌);天花病毒、黄热病毒(野毒株)、新疆出血热(克里米亚刚果出血热)病毒、东、西方马脑炎病毒、委内瑞拉马脑炎病毒、拉沙热(Lassa)病毒、马堡(Marburg)病毒、埃波拉(Ebola)病毒、猴疱疹病毒(猴B病毒);粗球孢子菌、荚膜组织胞浆菌、杜波氏组织胞浆菌。
土拉弗郎西丝氏菌、布氏菌、炭疽芽胞菌、肉毒梭菌、鼻疽假单胞菌、类鼻疽假单胞菌、麻风分枝杆菌、结核分枝杆菌;狂犬病病毒(街毒)、森林脑炎病毒、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国内尚未发现病人在国外引起脑脊髓炎及出血热的其它虫媒病毒、登革热病毒、甲、乙型肝炎病毒;各种立克次体(包括斑疹伤寒、Q热);鹦鹉热、鸟疫衣原体、淋巴肉芽肿衣原体;马纳青霉、北美芽生菌、副球孢子菌、新型隐球菌、巴西芽生菌、烟曲霉、着色霉菌。
化学发光免疫分析(chemiluminescence immunoassay,CLIA),是将具有高灵敏度的化学发光测定技术与高特异性的免疫反应相结合,用于各种抗原、抗体、激素、酶、脂肪酸、维生素和药物等的检测分析技术。化学发光免疫分析包含两个部分,即免疫反应系统和化学发光分析系统。免疫反应系统是将发光物质(在反应剂激发下生成激发态中间体)直接标记在抗原或抗体上,或酶作用于发光底物。化学发光分析系统是利用化学发光物质经催化剂的催化和氧化剂的氧化,形成一个激发态的中间体,当这种激发态中间体回到稳定的基态时,同时发射出光子,利用发光信号测量仪器测量光量子产额,该光量子产额与样品中的待测物质的量成正比,由此可以建立标准曲线并计算样品中待测物质的含量。
化学发光标记免疫分析又称化学发光免疫分析(CLIA),是用化学发光剂直接标记抗原或抗体的免疫分析方法。常用于标记的化学发光物质有吖啶酯类化合物(AE)。
从标记免疫分析角度,化学发光酶免疫分析(CLEIA),应属酶免疫分析,只是酶反应的底物是发光剂,操作步骤与酶免分析完全相同:以酶标记生物活性物质(如酶标记的抗原或抗体)进行免疫反应,免疫反应复合物上的酶再作用于发光底物,在信号试剂作用下发光,用发光仪进行发光测定。目前常用的标记酶为辣根过氧化物酶(HRP)和碱性磷酸酶(ALP),它们有各自的发光底物。
)、铽(Te3+)及钐(Sm3+)、镝(De3+)等代替传统的荧光物质、放射性同位素、酶和化学发光物质,来标记抗体、抗原、多肽、激素、核酸探针或生物活性细胞,待反应体系发生后,用时间分辨荧光仪测定最后产物中的荧光强度,根据荧光强度和相对荧光强度比值,判断反应体系中分析物的浓度,达到定量分析的目的。(四)电化学发光免疫分析(ECLIA)
是电化学发光(ECL)和免疫测定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在电极表面由电化学引发的特异性化学发光反应,包括了电化学和化学发光二个过程。ECL 反应底物有两种:三氯联吡啶钌[Ru(bpy)3]
、络合物三丙胺(TPA)。三、主要生产工艺(以微孔板载体的化学发光酶免疫分析为例进行描述)
配制包被缓冲液,加入包被的抗体或抗原至工作浓度,混合均匀,即成所需的包被液,工作浓度的包被液应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包被完成后,抽去孔内包被液,用洗板工作液洗板后(按各单位工艺要求,可以不洗板),加入封闭液。
将干燥后的反应板用铝箔袋密封包装,内放干燥剂(按各单位工艺要求,可以不放)。
1.酶结合物(也称酶标记物)的制备(根据各产品实际情况,该步骤可不进行)
采用常规过碘酸钠——乙二醇法将相关的抗体(或抗原)标记辣根过氧化物酶(或其他酶),酶标记后的抗体(或抗原)应加入适当的保护剂保存于低温。
将酶结合物用酶稀释液稀释后,用于产品的滴配,其结果应符合相关试剂盒的质量标准。
将酶结合物用酶稀释液稀释,进行2~8℃,及热稳定性实验,滴配结果应符合相关试剂盒的质量标准。
取酶结合物,用酶结合物稀释液稀释到不同的浓度,用已制备好的反应板进行滴配。测定系列标准品及相应的质控品,确定使体系达到最优的酶结合物工作浓度。
质检项目:分装前检验,用配套的反应板进行检验,外观、灵敏度、质控品测定值、定量产品应作校准品线.酶结合物工作液的分装
对分装后的酶结合物工作液进行抽样检验,外观、分装量、灵敏度、校准品剂量-反应曲线线性、质控品测定值。
校准品、阴/阳性对照品的配制应具有量值溯源性,可参照国家标准品、WHO标准品或其他级别的标准物质进行配制。
质检项目:分装前检验,准确性、剂量-反应曲线线性(定量产品)、质控品测定值。
对分装后的校准品、阴/阳性对照或质控品进行抽样检验,外观、分装量、准确性、剂量-反应曲线线性(定量产品)、质控品测定值。
对分装后的化学发光底物进行抽样检验,外观、分装量、本底、灵敏度、发光强度。
分装量用减重称量法进行测量,把质量换算成体积后进行分装量的控制。灯检是目测检查各组分的色泽、分装量以及是否混浊、有杂质等。
根据试剂盒包装SOP要求及说明书的要求,以流水线操作形式进行包装。包装时应严格检查品名、批号、装量,认真核对各物料数量,并在关盒前进行复核。
一、原理免疫胶体金技术是以胶体金作为示踪标志物应用于抗原抗体的一种免疫标记技术。胶体金是由氯金酸(HAuCl4)在还原剂如白磷、抗坏血酸、枸橼酸钠、鞣酸等作用下,聚合成为特定大小的金颗粒,并由于静电作用成为一种稳定的胶体状态,称为胶体金。胶体金在弱碱环境下带负电荷,可与蛋白质分子的正电荷基团形成牢固的结合,由于这种结合是静电结合,所以不影响蛋白质的生物特性。胶体金类试剂是采用胶体金标记的抗体或抗原包被于玻璃纤维膜、聚脂膜或其他载体,将相关抗原或抗体固相连接在硝酸纤维膜,应用层析法的原理检测样品中的抗原或抗体的快速检测试剂。
采用枸橼酸三钠还原法或其他方法制备胶体金,胶体金颗粒大小应符合规定,胶体金标记物在510~560nm波长处应有最大吸收值,置2~8℃保存,应在规定的保存期内使用。枸橼酸三钠还原法生产胶体金,金颗粒大小受浓度、煮沸时机等因素影响,改变这些因素便可生产出不同颗粒大小的胶体金。
胶体金的检查指标有颗粒的大小,粒径的均一程度和有无凝集颗粒程度,可以通过肉眼观察,但需要一定的经验,良好的胶体金应该是清亮透明的。
胶体金对蛋白的吸附主要取决于pH值,在接近蛋白质的等电点或偏碱的条件下,二者容易形成牢固的结合物。如果胶体金的pH值低于蛋白质的等电点时,则会聚集而失去结合能力。除此以外胶体金颗粒的大小、离子强度、蛋白质的分子量等都影响胶体金与蛋白质的结合。
取已确定使用浓度的相关抗原或抗体,在硝酸纤维素膜上制备检测线,应用同样方法制备质控线,根据生产工艺在规定的温度、湿度条件下干燥,置规定的湿度(通过验证方法确定相对湿度要求)条件下存放。检测线与质控线应具有间隔距离要求,应对所用的金标用玻璃纤维及硝酸纤维素膜等进行质量检测,如尺寸、外观、包装及吸附性能等,并记录批号、数目、标识,不同批号的玻璃纤维及硝酸纤维素膜不能混用。
贴膜、切割及装袋应在具有相应湿度(通过验证方法确定相对湿度要求)条件下操作,切割的膜条应有宽度要求。
一、原理ELISA是酶联接免疫吸附剂测定( Enzyme-Linked Immunosorbnent Assay )的简称。ELISA的基础是抗原或抗体的固相化及抗原或抗体的酶标记。结合在固相载体表面的抗原或抗体仍保持其免疫学活性,酶标记的抗原或抗体既保留其免疫学活性,又保留酶的活性。在测定时,受检标本(测定其中的抗体或抗原)与固相载体表面的抗原或抗体反应。用洗涤的方法使固相载体上形成的抗原-抗体复合物与液体中的其他物质分开。再加入酶标记的抗原或抗体,也通过反应结合在固相载体上。此时固相上的酶量与标本中受检物质的量呈一定的比例。加入酶反应的底物后,底物被酶催化成为有色产物,产物的量与标本中受检物质的量直接相关,故可根据呈色的深浅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由于酶的催化效率很高,间接地放大了免疫反应的结果,使测定方法达到很高的敏感度。
(A)包被液的配制→ (C)酶标板的包被 →(D)酶标板封闭 → (E)酶标板的干燥、真空包装 ↑
2)干燥结束的酶标板逐一装入铝箔袋中同时放入一袋干燥剂,装袋同时要将酶标板标识不清楚的、板孔有缺损的挑出报废。
容器清洗——称量(关键工序)——溶解、配置(过滤)——半成品检验——分装——如有冻干(特殊工序)——打印批号、贴标、包装、装盒——成品检验操作规程及质量控制点:
与产品质量密切相关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各种酶制剂、化学试剂、抗体等。主要原料的常规检验项目一般包括:
(二)含量(化学试剂):根据国家、国际标准或本企业内部标准。质量要求一般为分析纯以上。
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和《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
试剂的生产包括试剂的制水、配制、过滤、冻干(冻干试剂)、分包装等步骤;并通过产品的半成品检验和成品检验两个质控过程来保证其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1.应有搅拌方法的要求:如用搅拌机应有速率及时间的要求,如人工搅拌应有搅拌圈数的要求;
根据各产品的规程选择不同的滤膜进行过滤,确保溶液无杂质、空白吸光度符合要求。
1.使用冻干机对试剂进行冻干。各种冻干试剂都需建立相应的冻干工艺,冻干过程的重要参数为冻干时间、冻干压力。
2.冻干品外观应该呈现疏松的粉末状固体,具有一定的形状,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60分钟)复溶完全。
将试剂各组分、合格证及说明书,放入相应的试剂盒内。包装时应检查品名、批号、失效期、装量、规格,核对各物料数量,并在盖盒前进行复核。
将组装好的试剂放在自动封膜机上封装,控制封膜时间以及封膜的温度。确保膜完整及与试剂盒吸附紧密。
血的处理:1、全血加入抗凝剂,静置,离心去除红细胞,得到血浆。或者全血不加抗凝剂,静置,离心去除红细胞和纤维蛋白,得到血清。2、56℃ 30分钟灭活血清/血浆。3、做生物安全性检测。
血的处理:1、全血加入抗凝剂,静置,离心去除红细胞,得到血浆。或者全血不加抗凝剂,静置,离心去除红细胞和纤维蛋白,得到血清。2、56℃ 30分钟灭活血清/血浆。3、做生物安全性检测。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3.《卫生部关于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5号)
6.《关于公布品和品种目录(2007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33号)
7.《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体系考核实施规定(试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和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239号)
8.《关于印发酶联免疫法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等6项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办械函[2013]3号)
9.《体外诊断试剂校准品(物)、质控品(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报批稿)》
12.《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WS233-2002)
15.《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GB/T21415-2008)
(4)阴性对照品和阳性对照品(定性测定中),(或 )参考标准品和控制血清(定量测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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