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用餐、科学休息、封闭式减肥训练营。”21岁女网红“翠花”看到这样的宣传瞬间心动了,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在两个月暴瘦57斤后,等待她的却是一场再也无法回头的灾难......
据了解,“翠花”姓周,河南信阳人,这个21岁的姑娘体重一度达到312斤。在短视频平台,她在“翠花要逆袭”的网名后加上了“要瘦200斤”,这是她减肥的终极目标。“翠花”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视频很多都是与减肥相关,出事后,这些视频均已被删除。
据知情人士介绍,“翠花”于去年9月到广州东莞一家训练营减肥,正式开启减肥之路。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她的体重从312斤降到了270多斤。11月,她从东莞又到了西安,不到一个月时间,她又减重近20斤。之后,她从西安的这家训练营离开。
该知情人士称,她最初加入的减肥训练营都需要交费,但之后的几家减肥训练营,她不需要交费了,训练营反而还会给她发工资,“拍减肥视频,相当于给训练营做宣传。”
然而,悲剧发生往往就在一瞬,5月25日,“翠花”从河南信阳家中离开,前往陕西华阴市的一家训练营,仅仅两天后,27日一早,该训练营员工发现她已离世。
也有网友提醒:“科学减重应该去三甲医院的营养科,训练营是以赢利为主,很难顾好健康。”还有网友提出:“应该追究训练营的相关责任,生命不能被忽视,不能无底线!”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涛分析认为:该事件中无论基于学员与训练营的服务合同关系,还是基于二者之间的特殊雇佣关系,训练营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均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点。
例如,涉事训练营是否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教练是否具有教练资格证;对学员是否安排体检,是否对学员每天的身体情况进行监测;事发后有无拨打120进行救助,训练营有无医务室或其他急救设施等,均可以作为判断过错责任的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学员在减肥营训练猝死,训练营应负安全保障义务并应承担侵权责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即使本案存在“学员不需要交费,训练营反而给她发工资”的利益合作关系,亦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有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请求训练营承担侵权责任。
“翠花”的父亲周先生表示,此事目前已与训练营协商解决。面对网友们的关心,周先生也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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